日前,河北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标准一是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相关要求。三是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主要排放限值如下: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2年5月1日执行本标准。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华、郝广民、靳睿杰、李士雷、吴世晗、周纪、李根利、高芳、宋宁、王向宁、罗毅、宋薇、孙丽、李歆琰、田建立、张仲成、王丽燕、朱朝俞、管景峰、王洪瑞、谷高阳、李召杰、寇思旺、高晨光、王丽伟、付翠轻、杜可宁、李沛、曹艳梅、王菲、耿慧、申英锋。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同时对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详细解读参见: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210113/11291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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